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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商标法

 1942年6月21日皇室令929号,1992年12月4日议会令480号最新修订,1992年12月31日生效 。

  (最新修订的商标法)

  第1篇 商标权以及商标的使用

  第1章 商标权

  第1条
   1.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1)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这种标识的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极易在公众中产生混淆。
   (2)用于并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该注册商标在一国内享有盛誉,且标识的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从而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2.在(1)、(2)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尤应禁止他人将标识贴附到商品或包装上,禁止提供这种商品,禁止将这种商品投放市场,禁止为此目的存放这种商品,或禁止提供或供应带有这种标识的服务,禁止进口或出口带有这种标识的商品,禁止将这种标识用于商业文件和广告。
   第1条之二
   1.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授权专用权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
   (1)他自有的姓名和地址;
   (2)关于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
   (3)有必要指明产品或服务的意图的商标,尤其是作为附件或备件时。
   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贸易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其使用人的标识并不具有商标功能,只具有描述性的功能。
   2.注册商标的权利进而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如下权利:禁止带有所有人商标或经其同意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欧共体市场。
   但是,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法律禁止商品进一步市场销售的情况,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场或商品的情况发生变化。

  第2条
   1.承担保证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性质或质量的功能的人可将其有关商标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有权授权生产商和销售商使用该商标。
   2.关于集体商标使用的规定、监督及其批准文件应附在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中;任何对于这种规定的修改应由商标所有人附在申请文件中通知下文第52条所指的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
   3.前述第1、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国注册的外国集体商标,如果该国与意大利有互惠协议。
   4.作为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例外,集体商标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的商标将产生不公平的特权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这一地区的发展及其他积极因素,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可通过表明其依据的决定驳回注册,并将这种意见向政府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或主管的机构和团体反映。一旦被核准,由地理名称构成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不授权其所有人禁止他人在贸易中使用同一名称,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惯例进行的,并且这种使用并未起到产地暗示的作用。
   5.集体商标应遵循本法的所有其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集体商标的性质相冲突。

  第3条
   首次注册商标或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注册商标的首次注册商标的续展应依据第5条通过续展注册而实现。

  第4条
   1.本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注册而存在。
   2.首次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续展时,自前次注册届满之日起生效。
   3.除第1条第1款第2项之外,注册只就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生效。
   4.注册自前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除非商标所有人放弃。
   5.弃权经1972年6月30日第540号总统令第10条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簿登录后生效,相应的通知应在本法第80条所规定的公告上印制。

  第5条
   1.注册商标续展时,商标不能改变,注册商品亦应依据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其随后的修订不能改变。
   2.但是,注册商标非显著性部分在并不影响其整体识别性的情况下可允许修改。
   3.商标经续展后,其有效期为10年。
   4.就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转让的商标注册的续展应由每一所有人单独办理。
   5.对于已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注册的起算和有效期间不应改变。

  第6条
   对于在本国或与本国订有互惠协议的外国举行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家或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商品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材料上使用的新商标,在遵循下款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可发布特别暂时保护令。

  第7条
   1.这种暂时保护使商标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取得注册优先权,其注册申请日期可追溯至展览会产品或与服务相关的材料送达的日期,并且,只有在送达6个月内提交注册申请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后6个月内提交,这种暂时保护才有效。
   2.如展览会在国外举行,规定的期限较短,那么,注册申请必须在此期限内提交。
   3.如不止一个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在同日被送至展览会,那么,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享有优先权。
   4.前述日期应由利害关系人注明,经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证实后将该日期写人商标注册证。

  第8条
   已生效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于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如拒绝在国内保护这种商标,可在自商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告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声明。

  第2章 商标的使用

  第9条
   如并非驰名商标或仅具地方知名度的来注册商标由他人在先使用,那么,该他人应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也有权在广告上使用商标,但须在同一地域,并不与商标注册相抵触。

  第10条
   如商标因非法使用而被宣布无效,那么,在其注册被宣布无效之后,应禁止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11条
   商标不可违法使用,尤其,对于用以区别他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标识,其使用不可与之在市场上出现可能混淆的风险,或因其使用的方式和内容而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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